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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资金补贴10万元!快来申报2024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24-08-26

@园区企业,

2024年第三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受理工作正式开始!

 

资金补贴、税收减免

积分落户、人才引进

……

快来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吧!

更多优惠政策等你解锁——

 

资金补贴

近期,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将择优对2024年高新认定评审通过的企业予以推荐进行资金补贴,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复审通过认定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以市科委最终认定名单为主。以下是部分政策原文:



(一)支持内容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培育体系,支持一批中小型科技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依靠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认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支持措施,支持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高成长潜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促进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生力量。

 

(二)支持条件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方向

 

重点支持一批在我市注册,符合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的科技型企业。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企业信用等方面择优推荐,纳入全市支持清单。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方向

 

重点支持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成长为规上企业并纳统。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企业所属产业领域、收入规模、研发投入等情况择优推荐,纳入全市统一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培育清单。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方向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的符合相关条件并首次认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认定通过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相关资金用于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方向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的符合相关条件并首次纳入“小升规”培育清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相关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优惠政策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最高可延长至10年-《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北京市积分落户最高可加6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是获得招投标、部分政策专项资金及人才引进支持的重要考量指标

 

申报时间

 

2024年8月21日-30日

 

申报条件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⑵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⑶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具体申报材料以官网发布的有效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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