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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日发布消息,本市2021年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已于4月15日正式启动,申报期限为30日,7月12日起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公示年度落户人员信息。积分落户政策是贯彻推动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改革的重要举措。2020年7月,结合国家最新要求及社会建议,本市修订出台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并于当月启动申报工作。总体看,新修订的积分落户政策运行平稳,社会理性申报,普惠作用凸显,社会反响较好。2020年共有6032人经公示取得落户资格,截至目前已有5555人完成落户办理。申报操作更加优化结果查询更加便捷2021年积分落户申报已于4月15日早8时正式启动,5月14日晚8时结束。相比往年,今年的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均有所提前,给申请人后续安排留出更为充裕的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为:申报阶段(4月15日8时至5月14日20时,共30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阶段(5月15日至6月3日,共20日)审核结果查询阶段(6月4日8时至6月11日20时,共8日)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阶段(6月12日至7月11日,共30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7月12日起公示,经公示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办理落户手续)2021年本市积分落户规模将保持稳定,为6000人,并实行同分同落。据介绍,今年的申报操作更加优化,结果查询更加便捷,将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一是...
发布时间: 2021 - 04 -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
发布时间: 2021 - 04 - 25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
发布时间: 2021 - 04 -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
发布时间: 2021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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