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第三条 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第五条 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第六条 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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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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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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