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丰投促发〔2020〕5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21年度“丰九条”第四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征集兑现工作。本次征集兑现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丰台,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高精尖企业。一、扶持标准对新认定或新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并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二、申报条件(一)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1年度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二)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三年有效),于2021年度在丰台区工商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三)新认定或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度在丰台区纳税总额应高于零。(四)申报企业须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成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年统范围的申报企业须完成上年度年报的填报。(五)2020年度新认定或新入区,因税收原因未获得区政策资金支持的高企,且2021年度在丰台区纳税总额高于零的,本次征集可补报。三、申报材料(一)《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申请企业信息表》(附件1)电子版;(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缩印件);(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四)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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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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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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