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号),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的企业。未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其他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创新。
(一)支持内容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新材料、新能源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较好成长性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相关赛事获奖优胜企业,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技术创新攻关,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纳入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5年(含)内,上一会计年度年末从业人员500人(含)以下。
2.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下。
3.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1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含)以上。
相关赛事获奖优胜企业须满足条件: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一、二等奖,或获得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前3名。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相关赛事获奖优胜企业予以支持,用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方式及金额如下:
1.企业成立时间为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根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分两档给予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根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参照上述档位、额度给予资金支持。
相关赛事获奖优胜企业支持方式及金额:给予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一等奖、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第一名等企业3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二等奖、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第二、三名等企业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前沿引领技术创新。
(一)支持内容
挖掘培育掌握国际先进前沿技术的优质硬科技初创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前沿原创技术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内。
2.企业掌握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前沿引领技术,能够促进未来产业发展或对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3.企业所掌握技术具备强劲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助于解决国家和北京市重大关切问题。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一年,按照前一年度企业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方面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至三年,依据任务书中约定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企业的成长性、研发进展、融资等情况,按照“创新指标考核为主、经济指标考核为辅”的原则动态调整支持方案。如考核指标均达标,企业发展情况良好,则按照前一年度企业相关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企业发展情况良好、创新指标考核已完成但经济指标考核未完成的情况,采取该年度支持资金减半的措施,即按照前一年度企业相关实际支出费用1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
(一)支持内容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新材料、新能源等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独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合作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且在京转化落地创新成果。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颠覆性技术是采用新科学原理应用或由技术集成创新产生的新技术,能够催生潜力巨大的市场,并引发产业组织模式、产品制造模式、商业运行模式的重大变革。
2.企业必须拥有与核心颠覆性技术领域相关的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3.颠覆性技术应开辟技术新赛道、建立市场新规则、塑造产业新格局的突出特点。
4.项目已经完成基础理论创新,进入技术概念验证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且至少两位正高级技术专家实名推荐。
5.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团队、技术装备、软硬件基础设施和空间场所。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须在60周岁以内。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股权支持方式,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占股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八条 支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一)支持内容
支持培育具备一定基础的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全市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清单,纳入由各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符合条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用于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由各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遴选推荐纳入培育清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拥有核心技术,且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近三年(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
4.企业上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由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创新型企业自动纳入培育清单的企业,注册成立应在两年(含)以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人员占期末从业人员的比例大于10%。
2.科技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大于3%。
3.具有一定要求的自主知识产权(一类知识产权至少一项,或二类知识产权至少三项)。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在企业进入培育清单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领军企业实施“强链工程”。
(一)支持内容
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牵头,围绕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研发合作单位和团队,组建产学研协同、上下游衔接的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产业链供应链。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技术研发实力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占据领先优势,具有产业链供应链整合构建能力。
2.研发的技术、产品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新材料、新能源等高精尖产业领域中需进一步做优做强的产业链供应链薄弱环节。
3.项目实施后能够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突破,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并在京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支持:
1.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按照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分档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采取股权支持方式,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5000万元的股权支持,占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条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一)支持内容
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牵头,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加强知识产权创制保护,聚集技术创新领军人才以及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等。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应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高精尖产业领域或重点行业中的高精尖环节,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重点支持技术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链粘合度较强的行业领军企业搭建技术创新中心。
2.企业编制有技术创新规划,持续开展技术创新并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
3.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资源组织能力,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建有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4.企业研发设施设备和科研保障条件完备,建立了人才引进、使用、培养、激励等方面的制度。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支持:
1.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的,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预算30%的比例,单个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第一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档给予支持,各档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第二、三年根据对技术创新中心前一年度运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支持,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2.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企业法人形式独立运行的,根据企业意愿采取股权方式支持,单个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出资额占技术创新中心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
(一)支持内容
支持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首创,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技术产品(统称为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产品属于国际或国内首次研制,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在该领域内能够打破行业垄断或实现国产替代。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未来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报单位拥有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可选择产品前3个合同中任意1个项目进行申报,已成熟商业化的产品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产品应用效果,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30%比例,择优给予首创产品研制单位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国际首创产品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内首创产品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推广和产业化。
第十二条 支持保险补贴机制在首台(套)市场推广中的应用。
(一)支持内容
对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应用。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投保首台(套)装备已列入《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有效期内)。
2.承保的险种以保障产品创新性风险、产品使用风险以及质量保障为核心。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相关险种保险费的80%给予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推广和产业化。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
(一)支持内容
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领域,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好的北京市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项目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对带动产业发展、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改善民生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项目所应用的技术或产品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且应用前景广阔。项目实施后,可带动底层技术、关键核心技术迭代创新和示范应用。
3.项目在技术集成、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等方面具备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项目实施后,可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标杆性应用场景及“北京方案”“北京模式”示范引领全国。
4.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项目相关硬件设备费、软件开发费、测试加工费等实际发生费用30%比例,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度、示范效果、复制推广性等,分档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300万。
第十四条 支持以场景需求驱动开展定制化研发及新产品迭代升级。
(一)支持内容
以应用场景需求为导向,发布应用场景技术需求榜单,支持企业牵头或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方式揭榜挂帅开展技术定制化研发,带动底层技术、关键核心技术迭代创新。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应用场景需求面向行业痛点、难点问题,聚焦首都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的重大技术难题。项目实施可解决城市运行、民生服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
2.榜单需求明确,有详细的技术需求分解,需求指标科学、合理、可行,可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技术迭代创新机会和早期应用场景、试验环境。
3.揭榜单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充足的资金投入、稳定的技术队伍,具备保障项目建设和实施的资金能力。
4.定制化研发的技术、产品属于首都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处于产业链发展的关键环节,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分档给予研制单位不超过相关硬件设备费、软件开发费、测试加工费等投资额30%比例资金支持,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度、示范效果、复制推广性等,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300万。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支持资金组织申报流程具体以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上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2.立项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组织开展立项评审工作并形成拟支持方案。
3.结果公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签订任务书或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协议。
5.资金拨付。针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其它项目原则上在任务书或协议签订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6.项目验收。对于事前直接补助的项目,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审核,避免发生财政资金重复性分配。对承担单位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在同一类方向支持的项目(不含延续性支持项目)本办法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承担单位已迁出北京市或已吊销、注销,或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信用中国”、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上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4号)等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顺然天成”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