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丰台区科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丰政发〔2015〕15号)的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服务载体,优化完善现有创新服务机构服务业态和运营机制,发挥创新服务机构的集聚效应,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丰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符合丰台区产业发展方向,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达到相关标准并经区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设立“丰台区科技创新孵化专项资金”,每年统筹资金3000万元,其中包括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每年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扶持资金。补贴、奖励支持工作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第四条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的“丰台区科技创新孵化专项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工作,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发放、内部办公用品购置等与科技创新孵化无关的费用。
第二章 众创空间支持措施
第五条支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丰台区域内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按其建设年度内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后补贴,每家众创空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对众创空间的品牌提升;对空间内企业、团队进行投资、入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投入;贷款贴息等。
第六条支持众创空间为海外人才、高校科技人员、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提供房租减免或减让,对为此类人员提供房租、工位费减免或减让的,按2元/平米/天给予其年度租金减免或减让补贴,每家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米。
第七条鼓励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宽带接入,按照其每年实际支出的信息化宽带接入费给予50%的后补贴,每个众创空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支持品牌化、国际化创新创业交流活动。对众创空间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融资推广、创业沙龙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可按照活动费用最高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最高补贴金额20万元。同一主办方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鼓励众创空间与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结合,引入优势专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成立企业并将其落地丰台区5家以上的,根据落地企业资质及对区域产业、经济的带动能力,给予众创空间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条鼓励众创空间与银行、金融机构及各类天使投资、创新创业投资相结合,对空间内科技创新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的,给予众创空间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鼓励孵化器为其机构内的企业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搭建专业孵化服务、中试、检测和技术推广等平台或与科研机构及知名企业开展合作,共建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属新建的,给予其建设年度内实际发生建设费10%的后补贴;属现有的,给予其年度内实际发生更新、维护等费用30%的后补贴。每家孵化器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为鼓励孵化器为为其机构内的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市场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和提供行政、会计、税务、法律支持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不超过30%的后补贴,每家孵化器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孵化器做好毕业企业的输出和落地转化服务。对于在孵企业超过2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达到在孵企业数20%以上的,给予孵化器最高30万元的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设“丰台区科技创新孵化专项资金”管理费90万元,用于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补贴、奖励进行评定、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丰台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