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时关于“北京要发展,而且要发展好”和“腾笼换鸟,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重要指示精神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丰台区实际,现我委面向全区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带有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征集丰台区“科三费”项目“高精尖”专项,旨在加快培育和服务我区“高精尖”产业发展。
一、申报指南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集成电路产业类项目
重点支持:
1、面向集成电路设计、关键装备、材料、技术及工艺,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空间安全基础软硬件、第五代移动通信(5G)芯片和元器件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的突破,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网络空间安全、操作系统等前沿领域的相关技术,以及在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大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业控制信息安全等重要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
2、支持高端通用核心产品、工业控制、前沿新兴领域实现关键技术突破,聚焦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移动通信、汽车电子等领域的核心芯片类的项目;支持推进12英寸晶圆产线产能规模提升;8英寸晶圆产线、8英寸微机电系统(MEMS)产线及第二、三代半导体产线建设;推动存储器、图像传感器等细分领域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的项目。支持开展光刻机光学系统、光源、工件台等核心部件研发及产业化的项目。
(二)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产业类项目
1、重点支持:
强化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基础理论和前沿核心技术的研发;支持推动人工智能与脑科学、大数据、云计算等新理论新技术融合项目;支持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应用、军民创新资源共建共享类项目;支持完善人工智能产业体系,构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促进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类的项目。
2、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物流与仓储等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及系统集成和行业解决方案的产业化应用项目;高端新能源装备、能源互联网装备、能源自动化装备及工程应用和产业化项目;公共安全和应急、科学仪器、文物保护及数字创意等领域的智能装备技术项目。
(三)节能环保产业类项目
运用清洁高效燃烧与余热余压利用技术和研发蓄热式低氮燃烧装备的新型高效锅炉系统;节能电机领域的设计、关键材料、装备,以及技术和系统应用;供暖、空调制冷、用电和围护系统等建筑节能领域的能量系统优化;废水和污水深度处理技术、水体生态修复重建技术、设备及应用等;烟气多污染物处理技术及新型大气污染物监测、汽车尾气处理装置等;新型吸声、隔声、隔振、减振材料在轨道交通、高铁等领域的应用;固体废弃物处置技术、装备及应用;土壤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及应用;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在丰台区属地内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带有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已申报2018年“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此项目。
(三)项目以围绕以上 “高精尖”专项领域开展,具备成熟可研发或应用的技术,包括已完成示范应用,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技术成果,提升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的技术成果,能够尽快启动产业化。
(四)所申请项目应找准科技创新的切入点,突出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体现以项目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
(五)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承担实施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经费与申请财政科技经费额度比例原则上应达到3:1以上。
(六)项目实施期在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之间。
(七)企业具有很好的成长性。
三、申报程序
(一)2018年4月20日前提交《“丰台区科技三项费”建议书》电子版,邮件标题:2018“科三费”+单位名称。
(二)等待反馈邮件查看审核意见,或致电丰台区科技开发中心进行查询。
(三)审核通过接到电话或邮件通知后,上交书面材料。
电子版提交于4月20日17点截止,逾期不再受理,未上交电子版材料的企业不具备项目评审资格。
(四)2018年4月25日前报送《“丰台区科技三项费”建议书》、《丰台区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项目附件材料一式2份,建议书首页加盖公章、齐缝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加盖公章(胶装),逾期不予受理。
(五)附件清单: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3 2017年12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 2017年度审计报告;
5 高新证书复印件(国高新、中关村高新);
6 项目单位简介(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照片);
7 其它相关材料。
四、受理时间
周二至周五上午9:00-11:30
五、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企业发展部张永欣 010—83832388
电子邮箱: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西国贸大厦5A036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911室
附件:1、《2018年丰台区科技项目建议书》
2、《丰台区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丰台区科委
2018年3月30日
《2018年丰台区科技项目建议书》
点击下方"2018年丰台区科技项目",可直接下载填写此文件
2018年丰台区科技项目.doc
丰台区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丰台区科三费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申报的有关要求,现申报2018年度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高精尖”专项项目,申报项目名称为“ ”。我们已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并对本次申报郑重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确认为本单位组织编写,无委托其他机构代编写行为。本单位所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2、本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的附件真实、有效。
3、本单位对申报项目中相关的技术系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无侵占他人技术成果等不端行为。
4、本项目如获立项,本单位保证按合同要求执行,不挪用财政拨款,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的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项目验收及结题的有关材料。
5、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本单位保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丰台区科技
三项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科字[2005]38号
(2005年12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及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及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委是科技三项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财政局是科技三项费经费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用包括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市财政安排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
第五条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用的资金资助方式为定额补助方式。定额补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科技项目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支持条件、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六条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扶持范围以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管理等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开展,对区域经济有突出贡献、在政府为民办实事方面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优先和重点的扶持。
第七条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丰台区属地内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市、区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项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由区域内各法人单位于每年一月底将科技计划项目报区科委。项目申报应填写科技项目建议书(格式附后),可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请两种方式。网址是:WWW.FTTI.GOV.CN。
第九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资料,经委务会确定项目立项并上报主管区长。主管区长审定后进入立项审查程序,立项审查采用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等方式,并出具立项审查结论。
第十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材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提出立项建议,与财政局协商确定扶持金额,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在丰台科技信息网站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异议期。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拨付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在异议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区科委、区财政局签定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文本附后)。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所签定的项目合同书,将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中:对区财政资助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先期拨付项目资金的70%。项目完成后,经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落实剩余资金。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四条 项目研发费是指项目研究、创造和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区科委为组织项目立项、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对科技项目进行评比奖励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十六条 区科委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经费的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 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 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半年报、年报)。
(二)区科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区财政局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 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受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财政、审计或中介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或由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达不到预期目的,扣缴剩余经费。同时,区财政、区科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清算和处理。两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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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部:010-83832269 010-83832279
企业发展部:010-83832388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西国贸科技孵化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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