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模式,每张创新券均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当年已经使用但因年度资金总量或兑付时间限制等原因未能兑现的创新券,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支持。
第十一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同时可选择1-2个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支持。对其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除创新券专项资金外,未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券的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职正式职工不多于100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申请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创业团队成员应为在校学生;
(三)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创业团队所有。或者经商议,与实验室依托单位共同所有。
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在近两年在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三名创业团队,或在京高等学校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两名创业团队,推荐机构应给予优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