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就业”任务,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支持重点群体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本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为以下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业组织)。(一)本市户籍下列人员。1.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指在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2.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3.退役士兵。指在批准退出现役一年内创业的退役士兵。4.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指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5.报告企业分流职工。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并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职工。6.农村劳动力。指具有农业户籍的劳动力。(二)入乡创业人员。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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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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