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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重点政策汇编 | 电子信息领域

2019-01-04
中小企业成长政策汇编

——电子信息领域国家级重点政策指引

1、国家重点实验室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8月

【享受主体】

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

(1)部分区县给予资金补助;

(2)给予课题经费资金补助。

【享受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发投入较大,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

(2)实验室依托单位研究实力强,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3)实验室原则上应为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

(4)实验室须具有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综合科研实力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5)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集中的科研用房,实验室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科研条件和设施总值3000万以上。

(6)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政策依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所属部委】科技部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护及相关政策;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权益保护等;企业研发费用按照75%进行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3)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政策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所属部委】科技部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5月

【享受主体】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获得相应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

【享受条件】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2)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3)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政策依据】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

【所属部委】发改委


4、国家工程实验室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5月

【享受主体】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获得相应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

【享受条件】

    (1)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4)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

【所属部委】发改委


5、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5月

【享受主体】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2)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3)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2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4)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政策依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所属部委】发改委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9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所属部委】税务总局


7、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所属部委】税务总局


8、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1月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所属部委】税务总局


9、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1月

【享受主体】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享受条件】

(1)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专业机构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以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

(2)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所属部委】 科技部


1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所属部委】 税务总局


1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1月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所属部委】税务总局

注:以上所有政策为国家和北京市各委办局出台的现行政策汇总,若有变动,请以各部门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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