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9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所属部委】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