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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修订版)

2017-09-29

来源:丰台区科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孵化能力,营造促进我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市科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科发〔2010〕700号),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经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在孵化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五条 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在丰台区创业就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区科委负责本区孵化器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在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申请认定为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情况良好;


(二)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

(三)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孵化场地面积占孵化机构总面积的75%以上;


(四)在孵企业超过2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

(五)拥有不少于2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


(六)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能够积极投入自身专业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上年度要有一定额度的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或资源整合等方面的投入;


(七)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


(八)有优化的收入结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20%以上,或至少连续两年按10%以上比例增长。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办公及孵化运营场所在孵化场地内;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够按要求向孵化机构上报统计报表;

(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四)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符合丰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对提出申请的运营主体进行书面资料审核和实地考查,形成孵化器资格审查意见,经研究通过的授予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区科委每年对孵化器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一致。区科委对复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资格;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需向区科委备案,由区科委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场地迁出丰台区的,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孵化器资格;如孵化器出现申报、复核不实或违规违纪等问题,区科委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孵化器资格,不再予以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丰科字〔2012〕9号)终止执行。


指导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
支持单位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全国孵化联盟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领域中心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