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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2017-09-29

来源:丰台区科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信用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签订的《关于在北京市丰台区联合开展科技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首创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第四条 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北京市政府、丰台区政府、北京市科委共同出资,为支持本区科技及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及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以及履行经济合同等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贷款担保风险支撑和担保项目代偿的专项资金,计划规模3500万元(其中,区政府2000万元,市科委500万元,市政府授权担保规模配资1000万元)。2003年度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其中区政府500万元,市科委500万元)。



第五条 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 担保资金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到位担保资金余额加市财政匹配担保规模之和的十倍。


第三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担保资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委会);二是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担保资金管委会由区政府、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财政局、区技术创新与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首创担保公司人员组成。担保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担保资金管委会是担保资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导向,确定重点支持领域;督促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的到位及落实;协调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等各方关系;对重大申请担保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 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是由丰台区政府授权的负责担保资金实施的具体执行机构,承担担保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担保资金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


2、对担保资金管委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负责对担保项目的评估审查,在保项目的监控及代偿项目的追偿;


5、提请担保资金管委会审查批准重大申请担保资金项目;


6、提请管委会审议、核销坏帐;


7、提请管委会审议增资或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8、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财务核算。


第四章 担保资金的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担保资金的担保对象为在丰台区注册并纳税,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担保资金可用于开展企业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和贸易、工程建设、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履约担保,并可逐步开拓其它品种的担保业务。
担保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农业产业化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环保型的中小企业及技术创新、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源,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五章 担保资金的担保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可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照项目评估体系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书,重大项目报请担保资金管委会批准后,首创担保公司按照《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区县联合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首创担保公司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担保资金在区担保资金管委会的监督下,存入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单独开立的银行帐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向管委会通报专户资金的情况。担保资金管委会可随时查询专户资金的进出。



第十三条 担保资金利息收入并入担保资金本金。担保费收入,用于补充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的经费支出。担保资金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建立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年向担保资金管委会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金偿还情况、逾期及代偿情况等。


第七章 担保资金的增资和补偿机制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是区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鼓励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及时到位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本届政府任期内的第一年,增资金额200万元,以后连续四年每年按10%比例进行增资。



第十六条 区财政建立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所需风险补偿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担保代偿率
当年担保代偿率=当年发生担保代偿金额/当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第十八条 担保资金风险补偿


1、对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最高补偿比例不超过6%当年担保代偿率。


2、市财政风险补偿部分:担保资金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通过首创担保公司向市财政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市财政在不超过核定的当年担保补偿率的范围内,按50%给予弥补。


3、区风险补偿部分:担保补偿比率不超过3%当年担保代偿率。
担保资金担保项目发生担保代偿时,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在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向区财政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并提供上年度担保代偿的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追偿方案等文件,区财政经审查核对后,在不超过核定的担保补偿率的范围内,给予弥补。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金额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追偿债权所得资金纳入担保资金本金。


第八章 坏账



第二十条 确认坏帐的条件


1、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一条 担保资金发生的坏帐由担保资金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补充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对丰台区政府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发布的«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
支持单位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全国孵化联盟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领域中心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