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企业: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北京市科委启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丰台区科委负责办理丰台区区域内符合条件企业的初审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本年度的办理时间截止至2018年5月10日,需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我评价,并在网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http://www.innofund.gov.cn/),在评价系统上通过注册信息、自我评价、公示、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获得入库登记编号。
2、企业依据入库登记号到税务机关落实相关优惠。
3、咨询电话:83656327 联系人:陈士辉
4、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2018年3月16日